文稿修改与常见问题 · 第 035 篇

这些公文校核错情,你能改对吗?

作者
佚名
日期
2025年05月13日
来源定位
人民网(原文载《秘书工作》) · 原第 41 篇

“来当审核员”栏目陆续刊发公文写作和校核中需要注意的错情案例,供大家工作中参考。案例由多家单位供稿,在此表示感谢!同时,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通过邮箱投稿、微信公众号留言,分享错情案例,与广大读者交流互鉴。快来看看以下案例,你知道哪里表述不妥吗?怎样修改更好?

案例

一篇地方党委文稿中提到,“建立健全与综合改革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机制”。

应修改为“建立健全与综合改革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调整机制”。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层面无权对“建立健全与综合改革相配套的法律”作出规定。

案例

一篇地方党委文稿中提到,“用好用足各类货币政策工具”“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重大科技项目贷款等政策工具”。

应将上述内容删除。

[分析]

货币政策的执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应用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在地方党委文件中不宜超越地方事权直接规定。因此,将上述内容删除。

案例

一篇地方党委文稿中提到,“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应修改为“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分析]

我国实行的是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地方立法工作不宜笼统称为“立法工作”。因此,将其修改为“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案例

一篇地方党委文稿中提到,某省级党委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决定事项”“会议议定事项”等。

应统一修改为“会议研究事项”。

[分析]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要求,只有党中央才能设立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地方党委只能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地方党委议事协调机构有关职能中不宜出现“决策重大事项”“审定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等表述,也不宜使用“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组织、部署”等表述。因此,将其统一修改为“会议研究事项”。

案例

一篇地方政府文件中提到,“实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党组织相关规定设立党委”,并规定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的产生条件,以及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内容。

应将上述内容删除。

[分析]

干部管理、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属于党委工作职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此作出规定不妥。因此,将上述内容删除。

案例

一篇地方人大文稿中提到,“市人大要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加强宪法监督”。

应将上述内容删除。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因此,将上述内容删除。

案例

一篇国有企业文稿中提到,“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

应将上述内容删除。

[分析]

该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将上述内容删除。

案例

一篇部门文稿中提到,“推动××制度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应将上述内容删除。

[分析]

“两个结合”一般专指党的创新理论的产生根源,具有特定的政治含义,不宜随意将某项具体制度的表述套用于“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因此,将上述内容删除。